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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损害事实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4日 来源:唐山产品质量损害律师 浏览:266
[导读]:  许明律师,唐山产品质量损害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许明,唐山产品质量损害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侵犯采光权可能是要承担赔偿的,那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采光权的计算公式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二、采光权的计算公式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如何维护居民住宅采光权

  1、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当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受到影响,居民权益的维护、诉求的解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避免采取不正当、过激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侵犯采光权的赔偿主要还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来确定,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赔偿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损害事实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损害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到侵权的承担,但是影响到损害事实的认定也有很多因素,因此很多人对损害事实如何认定是比较上心的,我国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损害事实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损害事实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的利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损害具有可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被加以确认。不能确认的损害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损害;。损害的确定性表现在: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如果损害的是;受害人;非现实的、未来的利益,或者损害的是;受害人;主观臆想的利益或不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可的利益,那么,这种损害就是不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毁损或伤害的层面上,而且还应包括对受害人现实权利侵害的内容。

  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是指受害人能够在法律上获得救济的最终后果。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必要性时,才会使加害人承担民事,以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这就要求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只是极轻微的损害,那么,该损害就不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侵害人也就不会承担侵害。判定侵害是否达到需要补偿程度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作出的判定。

  二、侵权主体的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那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并无必然关联。

  三、侵权损害法律的特点

  1、法律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还表示为一种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综上所述,要认定损害事实就必须要有现实的损害发生,并且损害结果是由损害行为所导致的,对于侵权主体也需要进行认定,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损害事实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